日本商標同意制度解析
從日本、臺灣、中國比較出發,說明類似商標在日本取得註冊的實務選項
在日本,若申請商標與他人的先行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,且指定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,原則上會構成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11款的核駁理由。
自2024年4月1日起,日本導入所謂「同意制度」。在取得先行註冊商標權人的承諾,且兩商標之間不會產生混淆之虞的情況下,即使原本符合第4條第1項第11款,仍有機會獲准註冊。

在日本,僅取得同意書並不足夠,仍須說明不會產生混淆之虞。
1. 日本同意制度的要件
主要要件為:第一,取得先行註冊商標權人的承諾;第二,證明兩商標之間不會產生混淆之虞。審查官會依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。
2. 實務上應整理的重點
- 申請人與先行權利人的關係
- 兩商標的外觀、讀音與觀念
- 指定商品或服務、交易通路、消費者層的差異
- 實際使用情況與市場併存情形
- 品牌管理規則與混淆防止措施

3. 與臺灣、中國之比較
臺灣實務上,在取得先行權利人同意時,可能存在取得註冊的空間。中國實務中也有提出同意書的情形。然而,同意書並不當然保證一定可以註冊。
日本的特點在於,不僅需要同意,還必須具體說明不會產生混淆之虞。
4. MEVRO的支援
MEVRO國際專利事務所可協助日本商標核駁理由應對、同意制度可行性評估、與先行權利人協商策略、同意書及說明資料撰寫,以及指定商品服務修正方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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