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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商标同意制度解析
近似商标被驳回时的实务选择

在日本,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,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,原则上会构成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1款的驳回理由。

自2024年4月1日起,日本导入所谓“同意制度”。在取得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同意,且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,即使原本符合第4条第1项第11款,仍有机会获准注册。

实务重点:
在日本,仅取得同意书并不足够。通常还需要结合两商标、商品或服务、交易渠道、消费者群体及实际使用情况,具体说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。

1. 日本同意制度的主要要件

日本同意制度的核心要件为:第一,取得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同意;第二,证明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。日本特许厅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审查。

2. 实务上应整理的重点

3. 与中国实务相比应注意的点

中国企业熟悉的商标实务中,也可能存在提交同意书、共存协议或相关说明材料的情形。但是,在日本,同意书本身并不当然保证申请可以注册。

日本的特点在于,需要围绕“不存在混淆可能性”进行具体说明。因此,在日本收到驳回理由通知时,应同时评估同意书取得可能性、商品或服务补正方案、商标近似判断及实际交易情况,而不是仅提交一份形式上的同意书。

4. MEVRO的支持

MEVRO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可协助日本商标驳回理由通知应对、同意制度可行性评估、与在先权利人协商策略、同意书及说明资料撰写,以及指定商品或服务修改方案。

参考资料:日本特许厅“同意制度的导入”、日本特许厅“同意制度Q&A”。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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