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商标先使用权为什么不容易成立
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前应先申请商标

在日本开展商品或服务业务时,如果认为“只要我先使用商标就没有问题”,这种想法存在较大风险。

日本商标法上确实存在保护在他人商标申请前已经使用商标者的“先使用权”制度。但是,日本的先使用权并不是只要“先使用”就当然成立。核心问题在于,申请时该商标是否已经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,被日本相关需求者广泛认识。

实务重点:
在日本,长期使用、销售额、店铺数量、广告宣传等事实虽然重要,但并不当然足以成立先使用权。对于准备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,事前商标检索和申请通常比事后主张先使用权更稳妥。

1. 日本的先使用权制度

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,即使他人在商标申请前,已经在日本国内、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,针对相同或类似商品、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,也仍然需要该商标在申请时已经被需求者广泛认识。

因此,以下事实虽然重要,但未必足够:

此外,即使先使用权被承认,商标权人也可以要求先使用者附加适当标识,以防止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。因此,先使用权并不是万能的防御手段。

2. 海外使用并不当然保护日本市场

在中国或其他市场已经使用某一品牌,并不当然意味着该品牌在日本也受到充分保护。商标权具有地域性,原则上需要依各目标市场的制度分别取得保护。

对于准备进入日本市场的企业,若在日本尚未申请商标,却已经开始展示品牌、参加展会、寻找代理商、开设日文网站或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商品,可能会提高第三方抢先申请、合作方擅自申请或日后发生权利归属争议的风险。

3. 从“たこ焼工房”事件看日本法的严格性

能够说明日本先使用权并不容易成立的裁判例之一,是大阪地方法院2021年4月26日判决。

该案中,原告拥有“たこ焼工房”的商标权。另一方面,被告自1999年前后起使用“蛸焼工房”标识,并销售章鱼烧等商品。被告长期使用该标识,并在多个县开展店铺经营,年销售额曾达到十几亿日元规模,也主张来客人数、广告宣传、报纸及广播报道、口碑评价等事实。

但是,法院并未承认被告的先使用权。法院根据章鱼烧这一商品的性质以及店铺出店形态,审查被告标识是否已被爱知县及其周边县的多数需求者认识。法院综合考虑店铺数量、商圈、广告宣传方式、媒体报道次数、网络评价等因素后,认为不能认定该标识已经被“需求者广泛认识”。

该判决的重要启示在于,即使存在长期使用、跨县店铺经营和相当规模的销售额,也仍可能无法成立先使用权。

4.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前的实务注意点

如果在日本未申请商标就使用品牌,可能产生以下风险:

例如餐饮品牌并不一定只申请第43类即可。若存在外带商品、加工食品、冷冻食品、调味料、EC销售等业务规划,也应考虑第29类、第30类、第32类、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类别。

5. 结语

在日本,即使商标使用在先,也不代表先使用权一定成立。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项要求在申请时该商标已被“需求者广泛认识”,而该要件的举证并不容易。

因此,在日本开展业务时,应在品牌公开、销售开始、展会参展、代理商谈判、EC销售开始之前,先进行商标检索与申请。商标申请是预防未来纠纷的成本,也是保护品牌的第一项投资。

6. MEVRO的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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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原文下载

本文介绍的“たこ焼工房”事件判决书可从以下链接查看。

📄 判决书:大阪地方法院 2021年4月26日判决 (PDF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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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:日本商标法第32条;大阪地方法院2021年4月26日判决(平成31年(ワ)第784号)。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。